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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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5年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4〕5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师市,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4年12月1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5年空气质量
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区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5.5%以上,重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1%以内,PM2.5浓度控制在33微克/立方米以下;氮氧化物和VOCs减排量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乌—昌—石”“奎—独—乌”联防联控区(以下简称“联防联控区”)PM2.5浓度比2020年分别下降20%和15%,重污染天数比率分别控制在5%和2%以内。
二、持续优化产业结构
(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环保绩效A级水平。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设备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
严格落实钢铁产能置换,联防联控区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大幅减少独立焦化、烧结、球团和热轧企业及工序。到2025年,短流程炼钢产量占比力争提升至15%。
(二)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联防联控区进一步提高落后产能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提升工业重点领域产能能效标杆水平,到2025年,重点行业能效标杆水平产能比例力争达到30%,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基本清零。联防联控区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下焦炉。
(三)推进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推动传统产业集群升级发展,开展产业集群专项治理,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和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
三、持续优化能源结构
(四)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推进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基地建设,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推进新能源与优势产业联动发展,加大高载能行业和自备电厂清洁能源替代力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和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相关规划要求。持续增加天然气生产供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农业散煤治理等需求。
(五)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前提下,联防联控区合理控制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完善联防联控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高质量建设国家大型煤电煤化工基地,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推进现有自备燃煤机组清洁能源替代。合理保障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完善联防联控区骨干电网建设,保障冬季生产网电需求。
(六)持续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25年,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联防联控区基本淘汰6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完成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联防联控区2024年完成。实施煤电机组“三改联动”,推动煤电向基础性、支撑性、调节性电源转型,鼓励拆小建大等容量替代。充分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的供热能力,关停或整合其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
(七)持续推进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稳妥推进以气代煤。联防联控区原则上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实行清洁能源替代,或因地制宜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方式;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
(八)持续推进散煤治理。加强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保供,因地制宜成片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加强改造后运行管理。推进农业生产领域散煤治理。提升建筑能效水平,稳步实施既有农房节能改造。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强化散煤管控,防止散煤复烧。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管。
四、持续优化交通结构
(九)优化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辆。到2025年,全区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0%左右,煤炭主产区煤炭和焦炭铁路中长距离运输(运距500公里以上)比例力争达到60%以上。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对城市铁路场站进行适货化改造,充分发挥既有线路效能。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及储煤基地,具备条件的原则上要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
(十)推广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应用。到2025年,党政机关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60%,充换电设施逐步适应城市新能源车增加需求。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机动车。加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建设。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联防联控区火电、钢铁、煤炭、有色、水泥、煤化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
(十一)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清单。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机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推动老旧铁路机车淘汰,联防联控区铁路站场及煤炭、钢铁、冶金等行业推广新能源铁路装备。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及联防联控区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
(十二)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油品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坚决依法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柴油、车用尿素及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
五、全面加强面源污染治理
(十三)持续强化扬尘污染综合管控。施工场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造价,3000m2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道路、水务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城市建成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加强城市及周边公共裸地、物料堆场等易产尘区域抑尘管理。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
(十四)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鼓励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推进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建设,依法关闭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矿山。沙化土地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加强防沙治沙工作。
(十五)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提高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化能力,提高离田效能。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各地结合实际精准划分禁烧范围,加强秸秆焚烧监管,开展秸秆焚烧重点时段巡查。
六、强化多污染物减排
(十六)持续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全区钢铁行业80%的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联防联控区水泥、焦化行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开展失效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扎实推进环保绩效“创A晋B”,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一企一策”污染治理方案,提升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
(十七)强化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综合治理。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加快推进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实施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及油品储运销(储罐)VOCs深度治理。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联防联控区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园区,建立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加大锅炉、炉窑及移动源氮氧化物减排力度,有序实施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
(十八)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加强部门联动,开展排查整治,因地制宜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
七、持续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十九)实施空气质量达标管理。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地级市及地州首府所在城市编制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开,2020年PM2.5浓度低于40微克/立方米的“十四五”期间实现达标,其他城市明确“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阶段目标。已达标城市巩固改善空气质量。推进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
(二十)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适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范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加强多部门联合研判会商,提高7—10天空气质量的预测预报准确率,适时开展重污染过程成因分析、应对成效评估。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涉气企业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统筹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各地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
八、加强支撑能力建设
(二十一)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联防联控区加强城市气象和道路交通、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乡镇等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建设,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加强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大气环境监测系列卫星、航空、地基等遥感技术应用。地级市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联防联控区和PM2.5未达标城市开展颗粒物组分监测,VOCs排放量较高的城市开展VOCs组分监测。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开展沙尘路径区沙尘源谱监测分析。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用电用能、视频等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二)强化日常监管执法。提升生态环境执法监测能力,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开展跨区域多部门联合交叉执法,强化监测执法协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定期更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涉气企业全覆盖。整治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加强第三方检验、监测、运维机构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二十三)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科技支撑。支持开展低温脱硝、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等技术攻关,开展PM2.5和O3协同控制、夏季臭氧污染成因机理和沙尘天气过程发生发展机理研究,探索建立重污染天气人工增雨雪、消霾机制。到2025年,地级市及地州首府所在城市完成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联防联控区城市实现逐年更新。
九、健全法规政策体系
(二十四)完善地方大气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有序推进地方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结合全区空气质量改善和减污降碳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火电、电解铝等行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十五)完善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进销售电价改革。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政策。鼓励各地对城市新能源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落实好清洁取暖气价政策,减少城镇燃气输配气层级,合理制定并严格监管输配气价格,建立健全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联动机制。鼓励铁路运价采用“量价互保”协议运输模式。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十、加强组织保障
各地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本行政区域空气质量负总责,组织推进落实各项重点任务。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问题突出的地区视情开展专项督察。生态环境厅要加强统筹协调,落实调度督办制度,组织开展监督帮扶,用好中央和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落实任务分工。加强宣传引导,实施全民行动,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
重点任务 |
任务分工 |
一、持续优化产业结构 |
||
1 |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兵团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师市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师市落实,不再列出。 |
严格落实钢铁产能置换。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 |
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3 |
推进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二、持续优化能源结构 |
||
4 |
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新疆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5 |
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兵团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6 |
持续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兵团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7 |
持续推进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兵团生态环境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8 |
持续推进散煤治理。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新疆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三、持续优化交通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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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优化货物运输结构。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兵团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新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0 |
推广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应用。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兵团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1 |
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新疆机场集团、中新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序号 |
重点任务 |
任务分工 |
12 |
保障成品油质量。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兵团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四、全面加强面源污染治理 |
||
13 |
持续强化扬尘污染综合管控。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4 |
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水利厅、林业和草原局,兵团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5 |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气象局,兵团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五、强化多污染物减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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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持续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兵团生态环境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7 |
强化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综合治理。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兵团生态环境局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8 |
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兵团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六、持续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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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实施空气质量达标管理。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兵团生态环境局负责。 |
20 |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兵团生态环境局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气象局,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七、加强支撑能力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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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兵团生态环境局牵头;自治区气象局,兵团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22 |
强化日常监管执法。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兵团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23 |
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科技支撑。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科技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兵团生态环境局、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八、健全法规政策体系 |
||
24 |
完善地方大气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司法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兵团生态环境局、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25 |
完善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税务局,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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